女工怀孕请假不准,厂方以员工违规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不给怀孕女工上保险,女工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将制衣厂告到了法院。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08年1月,平水人顾女士应聘进入越城区一家制衣厂做车头工。顾女士诉称,此后保险一直都由厂里缴纳。去年5月开始,厂方漏缴了她的保险,给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顾女士称,制衣厂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表以及公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她上班期间,因为怀孕呕吐严重,通过短信向厂部的老板娘请假,因请假未得到允许,请假后又去上班。因为上班工数少,厂方称工钱已经给她缴纳养老保险了,所以她没有去拿工资。
制衣厂则辩称,由于顾女士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顾女士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是她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要求厂方补偿生育保险费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而顾女士认为,自身并不存在旷工行为,如果没有请假,没有上班,厂方不可能为她缴纳养老保险到2011年10月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她请求法院判决厂方向她支付生育医疗费6430元、生育产假工资7500元以及晚婚晚育假15天的工资1250元,孕期、哺乳期补偿金10000元。
双方对自2008年起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关于厂方认为因顾女士存在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已于2011年3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见,法官在审理案子时认为,顾女士因为怀孕已通过短信方式向被告单位老板娘请假,因请假未得到允许,在妊娠反应严重的情况下仍坚持到被告处半休半做,同时厂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顾女士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和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利益角度出发,认定厂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4月继续存续。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包含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生育医疗费在定额补偿标准范围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定额补偿标准的,按定额补偿标准支付。根据该办法规定,顾女士主张的医疗补偿费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25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制衣厂向顾女士支付医疗补偿金2500元和产假期工资4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