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陈女士在不了解合同时购买保险,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晨报讯(记者刘莉莉)一口气买下了5份人身保险。
买保险,在陈女士眼里是件双赢的事。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对保险业务的一知半解,事后才知每年须缴十几万保费。
陈女士挺不住了,以保险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
买完保险,合同没在自己手
50岁的陈女士是一位个体业者。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一位从事保险业务的朋友,这位朋友向她推荐了多款人身保险的险种。
曾听闻一些干个体的朋友们都在该家保险公司买过保险的经历,陈女士觉得买卖保险是件“双赢”的好事。当这位朋友说,推荐她购买的险种收益高,保险性质如同储蓄后,陈女士没有详细了解,便一口气签下了5份人身保险合同。
合同签订后,陈女士每月都要往保险存折里存上个一万来块钱。
“开始还觉得这储蓄挺好,存得多,日后收益也多。时间一长,就觉得这保费的负担太重了。”几个月后,陈女士才发现,她每年都要缴纳约十几万的保费。
这时,陈女士才想起研究一下这几份保险是怎样的内容。但保险合同自签订后,就没有放在她的手上,业务员只给了她一个存折。
一番周折后,合同才到了陈女士手中。经过仔细阅读,陈女士发现,自己对所购买的保险并非如当初业务员介绍的那样,保险内容也重复。于是,她找到保险公司想撤销这5份保险。
签订有误解,5份合同被撤销
几次协商退保不成,陈女士以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如实告知其合同内容存在欺诈为由,一纸诉状起诉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她请求法院解除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退还其已经缴纳的保险费151756.61元,并给付利息20000元。
庭审中,被告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业务员没有告知其相关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签订的保单回执上明确注明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十日内可提出解约,合同内容进一步进行了确认,所以合同不存在欺骗行为。至于保单存放何处,是客户自己的事。
连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详细告知原告相关保险事宜及缴费情况。被告方的业务员只给付原告存折一张,提示其定期存款,其他的双方没有进行充分协商,业务员也没有及时交付原告保险合同,导致原告误解保险就是向该指定存折“存款”。
昨日,记者从连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为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的签订,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有重大误解,故5份合同应予以撤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原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要求的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