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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者患癌去世 家属获赔6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25 18:10:03  点击:2724

一位老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如果老人因患癌死亡,受益人将获得6万元保险金。签订合同14年后,老人不幸患癌去世,然而,其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老人投保时隐瞒癌症病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得法院的支持。

老人患癌去世家属状告保险公司

1997年11月13日,王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防癌还本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王先生若因患癌症死亡,受益人将获得6万元保险金。合同还规定,已患有癌症的人不能投保本保险,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的,一经发现将按退保处理,保险费只退还50%,而且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一晃14年过去了,2011年5月31日,王先生突然患病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盆腔平滑肌肉瘤术后复发,同年7月27日,王先生因病重离开人世。

事后,王先生的家属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在投保时,已经患有癌症,并以此理由拒绝理赔。王先生家属只好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作为被告的某保险公司认为,经过该公司调查,王先生于1995年4月20日,因病入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时经医院诊断为膀胱高分化平滑肌肉瘤,王先生当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于王先生在投保前就患有癌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后,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在投保前虽然患有膀胱高分化平滑肌肉瘤,并进行了手术治疗,但是王先生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员,无法判断膀胱高分化平滑肌肉瘤是否属于癌症,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符合常理。而保险公司当时未履行询问调查义务,应视为放弃权利,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近日,中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某保险公司给付王先生家属6万元保险金。 文俊 记者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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