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者 胡佩霞
为了整顿保险销售违规误导,保监会举措连连。近日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0日。记者发现对违反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主管、业务员罚款最高限额均不超1万元。难怪保险违规处罚被人讥讽为“痒痒挠”。如此低廉违规成本恐难收到成效。
夸大利益最高罚款1万
保险销售人员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保险业务员不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保险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以及抄写风险提示语;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未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并在6个月内再次拨打电话骚扰的;在银行的储蓄柜台销售投连险或变额年金险的;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的;泄露客户资料的。凡此种种上述常见的违规行为,按照《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主管、保险销售人员罚款均不超过1万元。
高管业务员处罚应不同
1万元罚款是不是太低?主管、高管与业务员挨板子一样,能否服众?
深圳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罚款1万元对照东南沿海的收入水平似乎震慑力不够,但对于西北等偏远元地区,1万元可不是小数目。如果同样违规行为处罚有差等,又不公平。
他表示,直接责任主管与保险销售人员的罚款一样不合理。如果直接责任人是高管就更加不合理,“领导怎能和当兵的责任一样”,领导罚款更重,才能起到责任追究的效果。
一般保险业务员月入5000元已经不错,与业务主管、保险公司高管动辄数十万年薪相比,相差何止几个等量级。
平安人寿一位资深的保险业务员刘女士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按照现在的收入水平,罚款1万元太低了。一旦出现误导,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从这个角度讲,罚多少都不为过。她认为保监会应从根子上治理违规销售行为,首先应提高保险业务员的责质,及时将不合格者清理出去。
罚款隔靴搔痒引发热议
事实上,现在进行式的保险公司违规处罚案件,隔靴搔痒已引发热议。
近日,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对时任人保财险珠海分公司三灶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许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也给予另两名副总经理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日前还公布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除了对该分公司作出处罚,詹泽强、杨永聪分别作为该分公司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副总经理、银行保险部经理,广东监管局也分别给予上述二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万元罚款,对于这些经理级的责任人来讲,损失甚至不及月薪。是否《保险法》制约了杀威棒的威力?
1995年《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违反《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主管的罚款最高限额反倒降至1万元以下不知何故?
昨天,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栾永明解释称,《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侧重的是行业规范。有些违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有些可能未必导致后果。对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行为的惩处涉及不同层级的法律,有《合同法》、《保险法》、《刑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罚款上限设定1万元,未必太轻。“如果发现一次违禁拨打电话就罚1万元,这种处罚力度也不轻”。不过,他表示应当区分违规后果,分别给以相应惩处。
吊照事项提法过于笼统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
除销售误导之外,其他销售违规行为、违反业务管理及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第九十二条规定,除对销售人员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外,还提到“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销售资格”。
昨日,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从无吊照相关规定到有是一种进步。既然保险销售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凡涉及违规吊照的事项均应详细列明。“情节严重”的提法过于原则、笼统,执法时亦难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