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7/14 1:44:17 点击:5686 |
殷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保险,保额近400万元,其中包括一份保额为4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一年后,殷先生不幸遇害,作为受益人,殷先生的妻子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以“命案未破”为由拒绝赔偿。昨天,殷先生的妻子王某向盘龙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保险公司按约理赔。
王女士介绍,去年2月16日,丈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4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此外,我们还陆续在该保险公司和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其他险种的保险,保额达380万元。”
让王女士没料到的是,今年1月5日,丈夫在个旧不幸遇害,警方认定为他杀,但凶手至今未能抓捕归案。事发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
在保险公司出具的“律师函”里明确: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王女士应提供被保险人殷某死亡的性质、原因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而至今公司没收到这些材料。
“个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死亡证明》,仅说明其身亡情况,未能说明身亡的性质、原因。因该案公安机关目前尚在侦破,无法认定案件性质和死亡原因,故我司目前暂无法处理。”“公安机关侦查未结案,保险公司就不予理赔。那是不是说,如果这个案子破不了,我就永远拿不到赔偿?那当初我们买这份意外伤害险有什么用!”气愤之下,王女士决定打官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丈夫身故保险金4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及维权支出1万元。
“因被保险人遇害的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尚未结案而拒绝理赔,这只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解释,不能对抗保险合同。”王女士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认为,《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天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殷先生生前购买的多份保单保险金额近400万元,保险公司都没赔付。王女士表示,将逐一另案起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