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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强险保险合同一投保就生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20 15:47:02  点击:3295
  以案说法

  2011年4月25日,A公司为公司所有的载货
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于当日11时26分收取保险费3136元,但保险单中保险期限记载为自2011年4月26日0时起至2012年4月25日24时止,A公司要求更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4月25日11时26分起至2012年4月25日11时25分止。而被告辩称,保险合同约定了生效时间,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

  [析案]依照《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3月25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对保险期间作出了要求,一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由此可见,交强险实行的是“即时生效”。通知指出,因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因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仅限于交强险,目前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
 
    结合本案,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保监会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通知后,说明被告保险公司有仍适用旧保单格式不变的行为,且未向原告履行提示义务。另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了生效时间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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