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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物流毁损保价5万发动机 损失6万赔偿仅几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7/18 0:44:27  点击:3282

人民网温州3月30日 (记者 项锐)经过5天的时间,4台航空动力发动机,由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从三亚托运回了温州,但当陈斌去提货时,发现4台机器,无论是外包装还是机器本身,都像是被烟熏过,“像乌贼、墨鱼一样”。

陈斌后来了解到,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输车在途中发生火灾,4台机器都受到了毁损。经过一系列的维修检测,及初步的折损估价,总共损失6万余元。好在当初托运时,对4台机器进行了5万元的保价,陈斌觉得可以挽回部分损失。

不过,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德邦物流公司只愿意赔偿4千余元。

“连清洗发动机的钱都不够。”陈斌说。

4台TOP80航空发动机遭无妄之灾

去年12月25日,陈斌及其他三名伙伴,参加的国家航协组织的全国动力伞邀请赛结束了。比赛地点在海南,根据组委会的统一部署,陈斌等4人将4台TOP80航空发动机,交给德邦物流公司当地的营业部托运,寄往温州。

托运时,陈斌对4台发动机作了5万元的保价声明,保费为200元,运费400元。

陈斌说,当时觉得5万元的保价,应该可以承受运输途中的意外风险。

12月30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瓯北营业部(下称德邦瓯北营业部)通知这几位托运人,东西到了。

当陈斌等几人来到德邦瓯北营业部时,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木质框架的外包装,是黑漆漆的一片;里面的机器也是黑黝黝的。陈斌告诉记者,他后来了解到,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输途中,货物车厢发生火灾,4台机器没被烧到,但是经过长时间的烟熏火烤,并加消防高压水枪的喷射。

在提货现场,陈斌等人与德邦瓯北营业部的相关负责人,就货物受损事实和原因,及下一步的维修检测等情况进行了确认。陈斌提供给记者的一份托运单上,记录了上述文字,并有德邦瓯北营业部经理刘新建的签名和该营业部的业务专用章。

这次的事故,让陈斌比较痛心,他是温州航协组织的成员,去年7·23动车事故时,他驾驶动力伞进行了航拍,当时所用的发动机,就在这4台当中。

6万余元的损失德邦物流只愿赔4千多

陈斌告诉记者,提货当日,双方一致认同,德邦瓯北营业部重新对4台发动机打包,发往北京飞人动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在东莞的车间检测。北京飞人动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网站介绍,该公司是目前全国规模最大的飞行运动俱乐部,也是目前全国超轻型飞行器种类最全面的综合性飞行培训中心。

根据北京飞人动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检测和维修报告显示,对4台发动机检测、维修、清洗、更换配件、工时费等费用共计23180元。

同时上述报告称,4台机器的整体性能只能恢复到原机的70%左右,已不能满足原有空域飞行使用要求,今后只能在指定安全区域内做小范围培训飞行使用;并建议陈斌等人通过二手市场转让,新机器原价3万/台,在使用1年多后正常折旧价约2.4万/台,给出的市场转让价为1.3万/台;也就是说,此次事故给每台机器造成的折损应在1.1万/台。

陈斌说,据此计算,他们此次的损失是67180元。

按照当初4台机器保价5万的前提,陈斌的理赔设想是,机器折损造成的损失双方可以再协商,但2万多的维修、检测费用没有超过保额,德邦瓯北营业部应全额承担。

不过,陈斌的设想,被德邦瓯北营业部打碎了。从去年到现在,3个多月的反复协商,德邦瓯北营业部仅从刚开始的“最多按照3倍的运费进行赔偿”改变为现在的赔偿4797元。

德邦瓯北营业部经理刘新建说,4797元只是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出的初步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额度还没有定下来。

律师观点:德邦物流应该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记者就办理保价运输,造成损失后的赔偿规定,咨询了几家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韵达快运和圆通速递的客服告诉记者,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可以要求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温州东风物流、温州鹿富物流有限公司给出的答复则是,办理保价运输后,无论是毁损还是丢失,均按照保价的80%进行赔付。

但刘新建说,按照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货物保价后,根据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丢失、毁损、污染等具体情况,有不同的理赔金额。刘新建认为,陈斌等人情况属于污染,只能部分赔偿;如果货物丢失,他们会按照保价的声明价值,进行全额赔偿。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如此赔偿规定,受到了陈斌等人的质疑,认为毫无法律依据。对此,刘新建说自己作为营业部经理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同样4797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得出,刘新建也无法回答。

刘新建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说,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到时候会有专人与记者联系,回答上述问题,但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答复。

在德邦物流有限股份公司提供的托运单背面,是德邦物流运输条款,其中第10条写着,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后,“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认为,上述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它加重了货物所有人的风险,却降低了自己的责任。

陈一来说,只要托运人能证实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损失,在已办理保价运输的前提下,承运人应该按照实际损失价值来赔偿,就算有合同约定,也应视为无效。

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瓯北分局局长王金瓯认为,没有法理和事实依据的低价赔偿方式,工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也不会采纳。

目前,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瓯北分局正介入此事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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