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工日益细化的当下,现金外包作为一个专业分工渐露头角。但是将高风险度的现金业务外包出去,一旦资金被服务商的员工挪用或携款外逃,后果将不堪设想。为应对这一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外包服务商可通过购买相关的职业险种来保障自身及银行的利益。
雇员忠诚险释义目前,市场上针对企业及其员工的职业保险主要有三类: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忠诚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企业若要应对类似上述资金被服务商的员工挪用或携款外逃等风险,可投保雇员忠诚保险。此外,针对会计做假账套取公司巨额资金后逃跑的情况,企业也可通过投保雇员忠诚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所谓雇员忠诚保险,其保障内容为在规定的赔偿期内,或在雇员不中断的雇佣期间,或雇员有关的职业和职责中,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通常,存在此类风险较高的是零售业、小型产品生产制造业中直接接触产品和现金的人员。外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或外方酒店管理集团大多也会投保该类险种,且作为企业购买的一揽子保险中的一个产品。
据了解,雇员忠诚保险最早产生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是因为一些投资者担心自己的雇员出卖公司机密、携款潜逃等欺骗行为而导致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为满足投资者转移这类风险的需求而推出这项保险。改革开放初期,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时,根据国际保险业的习惯,他们需要在中国为雇员购买此类保险。因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率先从国外引进雇员忠诚保险。如今,国内几大商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这一险种。
不过,据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险种属于保证保险,但目前国内购买的企业还不多,究其原因,一是国内企业对保证保险的概念认识不足,往往认为没必要投保;二是因为承保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保险公司也都比较谨慎。”
投保注意事项当然,雇员忠诚保险并非“万能”,保险专家指出,企业投保此类险种也需掌握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要明确的是,雇员忠诚保险保障的是雇主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在银行现金业务外包过程中,外包服务商的雇员因其不正当行为导致银行客户信息泄漏,这就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遂不在该险种的保障范围内。
其次,在保险期间,由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造成钱财损失的发现期,保险公司一般规定为6个月,投保人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索赔;凡变更雇用条件或减少雇员报酬等情况,雇主均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若因雇主没有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和尽责督促检查而造成任何钱财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负责。
第三,在保险合同事项下发生索赔时,如另有其他关于雇员行为或欺骗的担保或保证,保险公司对索赔仅负责赔偿或分摊应赔付的比例部分。
相关案例2011年,一家大型食品企业下属某分支机构,因某雇员利用其负责的超市系统及账款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组织“团购”提升销售业绩的名义,采用向当地乐购超市进货后,再由其将货品办理退货的方式,将该公司的13批货物(共计价值70余万元)占为己有,并在同事的帮助下将货物销售给批发商户,从中牟利。后该雇员被警方抓获归案,在追回部分货款后,由于该食品企业投保过雇员忠诚保险,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遂向企业再行赔偿40余万元。
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王某,负责对大型卖场的系统销售管理工作。在其工作的一年内,他通过虚构卖场订单和收货验收单,而无实际向超市出货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200多万元。经法院裁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于投保过雇员忠诚保险,案发后,该食品有限公司向平安产险报案,申请赔付。经保险公司审核,王某在事发时系被保险人雇员(有劳动合同为证),且案发时在保险期限内,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平安产险遂向该公司进行了赔付。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