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
1.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指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金的行
为。
2.保险欺诈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推测,每年约有15%-20%的财产险赔付属于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保险公司考虑到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会提高一定幅度的价格来弥补损失。那么,诚实守信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就必须支付跟过的保险费。因此,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最终损害的还是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3.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
(1)投保时欺诈
①先出险再投保。正常情况下,购买保险是为了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购买保险的时间必须早于出险时间。但部分投机取巧者在遭受损失后才后悔没有及时投保,于是想在出险后投保,通过谎报出险时间,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案例1】 车主王某在其车辆被盗后,为了挽
回损失而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两个月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车辆被盗,并从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2万余元。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发现王某谎报车辆被盗时间,涉嫌保险诈骗。最终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②隐瞒危险。一般说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程度强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危险也是心中有数。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被动机不纯的人所利用。比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投保;财产保险的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在投保时却隐瞒实情。
③虚构标的。就是为根本就不存在或不具有保险价值的标的投保,比如人身保险中为死人投保;财产保险中通过伪造文件、与保险业务员串通等手段为已经报废的车辆投保。
④重复投保,一险多赔。在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补偿经济损失,但消费者不会因为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然而为了获得超额赔偿,有人有可能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为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保险金额明显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并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投保情况。
(2)出险报案时欺诈
①冒名顶替。比如医疗保险中,以已投保的他人的名义在医院进行治疗,获得医疗赔偿;财产保险中,以低价的仿制品冒充保险标的,制造标的出险事故并骗取保险金;车辆保险中,更换驾驶者来掩盖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的事实。
②制造事故。人身保险中最典型的就是杀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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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被保险人(谋害他人或自残),谎称意外事故。财产保险中,某些投保人为了摆脱企业经营不善的困境,故意纵火或制造其他事故,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2】 某男子由于婚姻出现问题,打算自杀。后来又萌生保险诈骗的念头,所以在投保后购买了爆炸品,并于乘坐列车时引爆炸药,造成数人炸伤,一人重伤。该男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3】 家住上海的黄某先后向两家寿险公
司购买了保额为200万元和99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三个月后,黄某以在家切鸭子时“意外”切断左手大拇指和食指为由,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申请索赔数额共计44.85万元。经警方鉴定,黄某的左手食指残指与离断部分间有组织缺失,左手食指残端有两个创面,该伤势一刀不能形成。后来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对黄某作出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③谎报原因。并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保险条款中会列举哪些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除外责任。当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有人会谎报原因,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3)索赔时欺诈
①夸大损失。这种情形是说,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事故,为了获得额外的保险金,借机虚增损失项目、虚报收费价格来夸大损失。
【案例4】 车主张某为了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款,骗取交警部门赔偿凭证、扩大第三者责任险损失金额3.2万元,并且经保险公司劝阻后,张某拒不停止欺诈行为,仍继续向该公司要求超额理赔。因此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考虑到张某犯罪未遂且当庭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②无中生有。保险标的明明没有发生事故,但有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制造保险标的损毁灭失的假象以获得赔偿。比如车辆保险中,谎称车辆被盗;人身保险中,谎称被保险人死亡等。
【案例5】 李某从原车主王某处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因交通事故而撞损的白色夏利汽车一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李某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并持原车主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他的名义签署的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领取赔款授权书向保险公司要求车损赔偿,骗取保险金1.8万元。本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保险诈骗罪公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恶意骗保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