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捎同事回家遇车祸 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9 13:54:24  点击:2538

  记者何永刚实习生郭孟虹

  王女士下班后先送同事回家,不料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因为是送同事回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王女士为此十分伤心,难道就因为自己好心捎了同事一段,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吗?

  好心捎同事回家不幸遭遇车祸

  王女士家住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因离单位较远,王女士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正好同事刘女士也住在附近,两人便经常结伴而行。

  2011年5月16日晚,王女士和刘女士下班后一同回家。由于刘女士当天未骑电动车,王女士便骑车送刘女士回家。没想到,她刚将刘女士送到家门口,自己却发生了意外。

  原来就在刘女士下车后不久,王女士就被路旁冲出的一辆货车撞倒在地,刘女士见状急忙拨打了120。王女士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经诊断其左脚伤势严重并伴有多发骨折。

  事后,经交警认定,肇事货车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因为“捎带”单位拒绝认定工伤

  王女士出院后找到单位,说明自己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的伤,且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希望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却被单位一口拒绝。

  “你是下班途中受的伤,但并非在回家途中,你送刘女士,第一目的地不是回自己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的理由让王女士无法接受。

  与单位协商不成,王女士向郑州市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审核认定,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很快,王女士的单位以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利益,王女士下班后虽然送刘女士回家,但她行走的路线仍是在回家途中,此时出现了其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单位虽然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故郑州市人社局为王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荆战武这样解释法律的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我们不应只作字面理解,不能理解为只有第一目的地是回家或者去单位,沿着必经路线分毫不差地行走才符合规定,这样对于法律的机械理解显然对职工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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