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7日讯被保险人醉酒后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不幸身亡,这样的情况属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吗?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理赔责任?近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60多岁的老范是海盐一家保洁站的工作人员,该保洁站于去年在海盐某保险公司为每位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今年4月,老范醉酒后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死亡,事后,当地派出所为其出具了相应的死亡证明。
得知老范死讯后,老范的哥哥(老范唯一的亲人)从四川老家赶到海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事发后没有人向其报案,导致其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取证工作,因而不能查明老范的真正死因以及此事故是否存在一些免责的情况,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表示可作出适当补偿。
然而,对于这样的索赔结果,老范的哥哥不能接受,坚持要保险公司按全额10万元的数额赔偿,遂委托律师诉至海盐法院。
海盐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呕吐物是胃里的东西,是因老范自身身体机能不适而致呕吐,这才使其窒息而亡,难认系因外来之意外事故所引起而死亡。同时,保险公司强调,因事故发生后无人向他们报案,导致正常的理赔程序无法进行,所以责任并不在他们一方,也不必给付保险金。但是,老范哥哥认为,老范确实属于意外死亡,且单位为其投保,保险公司就不应该推脱责任,必须全额理赔。
双方各坚持自己的说法,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此,承办该案的法官结合该案件的特殊性,深入了解案情,并从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出发进行多次调解。
近日,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向老范哥哥支付8万元的理赔款。
其实,该案件最大的争议点是老范的死亡是否属于团体险中的意外伤害,为此,记者采访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郁加慧。“构成意外伤害的四个要件是外来的、突然性、非本意性和非疾病性,显然,老范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四个特征,因此属于团体意外险中的意外死亡。”郁加慧说。
针对此案件,承办法官感慨,购买保险本身就是为了分散风险,如果因没有处理好如未能及时报案等保险理赔环节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话,就无法达到当初购买保险的目的。因此,该法官提醒购买保险的市民,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应将购买保险的情况告知自己的家人,以便在必要时予以报案。如果是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团体险,在事故发生后,单位也应及时报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