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6 22:24:30 点击:2553 |
近日,人保财险安徽亳州市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庭外和解一起定额货运险诉讼案件,减赔1.2万元,为日后处理类似案件开拓了新思路。
2011年7月18日,人保财险蒙城支公司签发了两份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单,保险金额均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20日;车牌号赣K93XX挂。
2012年1月4日,高某驾驶皖N909XX/赣K93XX挂,从陕北礼泉县出发,将29.5吨苹果运往浙江省嘉兴市水果市场,次日行至沪陕高速商洛段时,因轮胎着火引起火灾,造成挂车和车上货物严重受损。接出险报案后该公司立即委托人保财险陕西商洛市分公司对该车辆和货物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92960元。3月28日,高某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蒙城支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0万元。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定人保财险蒙城支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
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法律岗人员以保险合同条款为依据,以苹果(属生鲜食品类)不属于货运险保险标的为由,主动与车主进行谈判并争取庭外和解,最终,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赔偿被保险人88000元,并签定和解协议书。
(裴德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