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九岁男童因进食面包引发旧疾不治身亡,事发后,男童父母向保险公司报险,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以男童父母在投保时没有讲清孩子病情,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由此成讼。昨天,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保险理赔纠纷案。
家住本市塘沽的杜某夫妇诉称,今年2月初,杜某为幼子小冬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投保了两款附加险,分别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和少儿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3日。同年5月,年仅9岁的小冬在家进食面包后感到呼吸困难并轻度昏迷,随即被家人送到医院急救。医院将小冬食道内的面包吸出并给予心肺复苏治疗。小冬的生命体征稳定后,杜某与丈夫王某将儿子转院继续治疗。由于小冬体质较弱,在抢救过程中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和骨质中断并引发旧疾。6月22日,小冬死于“髓母细胞瘤多发转移”。
就在小冬死亡当日,杜某夫妇便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保险理赔的全部材料。8月7日,原告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批单,正式得到“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全额退回保费”的书面通知。后杜某夫妇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当时的电话录音进行对证,但保险公司拒不提供。8月8日,保险公司通知杜某夫妇于8月9日到其公司,与当时其公司为小冬进行电话销售的工作人员史某,就二人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进行对证。史某表示,杜某投保时明确且主动地对保险公司进行了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小冬重大疾病保单的承保决定也是当时史某的上级同意的。但保险公司仍不肯履行赔付义务。为此,杜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2万余元。
昨日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经其公司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曾住院治疗,出院诊断结果为:髓母细胞瘤。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母)在投保之初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此外,投保人所投保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条对重大疾病的约定为:“(1)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即2010年6月已被确认为患有髓母细胞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而非成立之日起90天内初次确诊患有该病。所以不符合合同理赔条件。由此,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后闭庭,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