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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一骑车路人重伤 车主与保险公司分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0/20 0:33:25  点击:1175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驾车与其他车辆碰撞,造成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受重伤。由于自己的车没上交强险,而对方车辆有交强险,所以他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对伤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他承担一半责任。但本市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他就要承担一半责任。

  2011年10月的一天,男青年甘某骑自行车来到红桥区一个路口等红灯时,某钢丝公司司机景某驾驶的汽车与男子沙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然后又撞到了甘某的自行车。事故发生后,甘某多根肋骨骨折,眼眶骨折,头部、眼睛外伤。交管部门认定,沙某和景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而甘某无责任。此后,甘某住院多日,经鉴定,其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随后,甘某将景某及其公司、沙某以及景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8.8万余元。

  而景某表示,自己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其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对于事故的事实和责任没有异议。沙某表示,他的车辆没上交强险。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应由该车的所有人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甘某所发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有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8.3万余元。因沙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应由沙某和保险公司(景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分担原告的损失,即分别承担4万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宋晓毅表示,两车肇事后,对于其他受伤者,可以判令“没投保一方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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