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 新买的轿车还不到一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了保险金,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有权利要求第三者汽车经销商赔偿。然而,经销商却拒绝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宁海法院判决车辆经销商赔付保险公司损失13万余元。
2010年8月,宁海陈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谁知一个月不到,车辆竟然发生自燃,眼见自己的新车被烧成一个铁架子,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陈先生找到自己所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申请了理赔。尽管陈先生非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还是向其赔付了保险金13万余元。之后,陈先生向该保险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将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
当保险公司向轿车经销商要求赔偿时,却遭到经销商的拒绝。2011年底,保险公司将经销商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是否存在赔偿义务展开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陈先生支付了保险金,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投保车辆在购买不到一个月时间发生自燃,系车辆本身存在缺陷所致,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被告作为经销商,应赔偿保险公司全部损失。
经销商则表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存在损害行为,其对投保车辆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明系车辆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更没有排除使用不当或者老鼠等动物撕咬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起火原因是因为电线短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可认定投保车辆自燃是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的,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对所售车辆自燃后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车辆经销商赔付保险公司损失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