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17 18:10:17 点击:2064 |
中国法院网讯 (许多清) 郭某在高速上驾车行驶时,不慎与散落在路面上的石灰砖相撞,造成前轮爆胎,越野车损坏。保险公司对郭某进行理赔后,将某公路发展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理赔款六万多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公路发展集团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赔偿保险公司四万四千多元。
保险公司称,客户郭某为其名下的奔驰越野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11年7月,在通州区通燕高速路上,郭某驾驶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车底盘与散落在路面上的石灰砖相撞,造成越野车损坏,车左前轮爆胎。后郭某持交管部门认定其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车辆维修费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郭某损失进行了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其理赔后,郭某将该赔款追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而由于公路发展集团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未尽到保障车辆安全、畅通行驶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对投保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庭审中公路发展集团称,郭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根据交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故意行为和不谨慎驾驶等多种原因,事故成因不明确。故公路发展集团与郭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保险公司追偿权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已就投保车辆损失向郭某赔付,依法取得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投保车辆与路面石灰砖相撞所致。公路发展集团系通燕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与在该公路上行驶的投保车辆之间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作为公路管理方,理应在巡视和清扫公路过程中及时发现道路上的石灰砖,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尽快清除石灰砖,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保障行车安全通畅。由于公路发展集团未能尽到上述管理义务,导致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亦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公路发展集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