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的交强险到期后,车主心想还有商业险,便未及时续保。可事情偏就这么巧——没过几天,车子就与一辆电动车撞上了。更糟糕的是,尽管商业险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却拒绝足额赔付。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足额赔付13.5万元。
事情要从去年2月说起。刘某买了辆二手轿车,车辆自带一份交强险(刘某购买车辆时办理了被保险人变更登记),保险期限为2010年5月26日至2011年5月25日。购车后,刘某自购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2月26日。转眼到了6月8日,刘某驾驶该车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周某右腿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巡警部门作出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后来,周某经司法机构鉴定为伤残十级,法院判决刘某向周某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3.5万元。赔偿周某后,刘某就向保险公司提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申请,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仅同意理赔4万余元。因协商不成,刘某于今年年初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拒绝足额赔付的理由是:格式合同中有一款明确约定只能“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刘某1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