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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赔付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0/26 22:35:42  点击:1467

  随着机动车的日益普遍,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一般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作为车主一方的“后备力量”,对受害人承担不可或缺的替代赔付责任。舒城县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肇事车辆所有人与受害人先行协议赔付损失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最终法院依据双方证据核定了理赔款项,弥补了车主的部分损失。

  2012年4月19日,舒城某公司所属的轿车在沿六舒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未能确保安全车速,遇前方右侧的人力三轮车横穿道路,因避让不及,引发三轮车驾驶人赵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该次事故中轿车驾驶员黄某与赵某负同等责任。双方经协商,车辆所有人赔偿了赵某及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229115元。

  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险。在赔付赵某及亲属相关损失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与事故受害方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其支付的赔偿数额,有不合理的部分。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事故责任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僵持数月后,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各项赔偿款计203587.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所属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属实。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肇事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已先行赔付事故受害方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先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据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又因该次事故为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按责承担60℅赔付义务。法庭最终核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该公司各项损失181036.1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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