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6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保险公司不及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也应赔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0/26 22:51:17  点击:2973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在获知投保人病情后继续收取保费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起诉至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22万元。昨日记者获悉,福田法院对该案于近日进行调解结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偿18万保险金结案。
  2009年3月23日,曾某与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险保险合同,投保了《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小康之家﹒岁岁登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368》等保险项目,曾某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了7996元的保险费,2009年3月25日保险合同生效。
  2009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15日,曾某因下颌骨根尖囊肿就医治疗,后提供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清单等理赔单证向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依据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8998.19元。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3月29日,曾某因右侧口底及下颌下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住院治疗,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曾某申请理赔后,于2011年4月19日向曾某赔付保险金9843元。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6月11日,曾某因右侧口底及下颌下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91072.41元。同样,曾某向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赔付,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却以曾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曾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作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
  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与曾某签订保险合同时诱导曾某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曾某多次办理理赔手续,提供了相应的病历、诊断资料,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进行了审核并予以理赔,因此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曾某应告知事项有关的事实, 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以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与曾某的保险合同,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曾某在与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25日聘请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宋春根律师,并于2012年5月18日以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220000元。经诉前联调,曾某与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达成调解,由中国某某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曾某给付保险金180000元结案。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代笔”领走保险金 保险公司赔8万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