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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病故 丈夫代签保险合同遭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0/26 22:55:59  点击:3179

妻子意外身故后,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为由拒赔。近日,常州一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整。

2008年10月,刘先生在常州市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被保险人为妻子李某,受益人为其子。投保时,因李某出差在外,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由刘某代替妻子李某签署了相关投保单,并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李某也确认了投保事实。

2011年6月,李某不幸意外身亡,刘某代理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却遭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且未出具书面同意书。无奈的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修改之前。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确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回访电话中表示同意刘某为其购买保险,且在合同正常履行的三年期间也未提出不同意见,应认定被保险人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案保险合同虽未有被保险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10万元。(庄奕)

点评: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口头、短信、文字等方式)方可有效,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实现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应当秉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投保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能仅仅为了签单而忽视自身必须履行的当为义务,给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障碍;投保人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同时也要注意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

延伸阅读: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亦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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