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见公路上有一辆汽车起火,乘车路过的一名热心人下车参与救火,不想着火车辆的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将该人的右眼炸成重伤,不久后其做了眼球摘除手术。由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热心男子将车主和司机一起起诉至法院,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事发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日前,本市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该案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案由应该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纪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
高某系个体运输户,梁某系其雇佣的司机。2011年5月27日,梁某驾驶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右侧挂车轮胎突然冒烟。梁某随即停车自救,但火势仍蔓延扩大。当时,蓟县男子纪某乘坐朋友驾驶的大货车途经此处发现火灾,便与朋友和梁某一起扑救。在救火过程中,着火车辆轮胎爆炸,导致纪某右眼被炸伤。事发后,纪某被紧急送往天津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但他的眼睛还是没保住。由于眼球萎缩,角膜斑翳等,医生为其做了右眼球摘除术。出院后,纪某到某义眼经销中心安装了一只义眼。经天津市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纪某的右眼球摘除构成7级伤残。
不久前,纪某将高某和梁某起诉至法院。开庭时,纪某表示,就经济赔偿问题与二被告未达成协议,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1万余元。这些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他愿意赔偿,但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司机梁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起火原因经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为挂车轮毂摩擦过热引燃轮胎所致。原告在参与救火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造成其受伤并致残,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故该案案由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梁某对此后果存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梁某系被告高某雇佣的人员,应由被告高某承担。高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市律师宋晓毅表示,本案中驾驶人没有尽到其对车辆的认真检查义务,致车辆爆炸后将原告炸伤。即便原告是救火者,但仍可以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此案。
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