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校小学生之间的侵害健康权纠纷的案件,受损害的小学生不但得到保险赔付,法院还支持了受伤害小学生的父母代为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某小学学前班的男生李小名在课间玩耍时,不慎将正在下楼的同班女生陈小花推倒,致使其右手骨折。为此,陈小花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300元。
该中心小学均为在校的学生在保险翁投了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给陈小花赔付了保险金2300元。但陈小花的父母亲在得到保险金后,认为女儿的受伤是李小名的过错造成的,尽管保险公司已赔付,但李小名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们要求李小名之父母赔偿其女儿医疗费2300元。
李小名之父母则认为,陈小花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再赔偿没有道理;如果他们赔陈小花医疗费,保险公司又向他们追偿付给陈小花的保险金,陈小花就会获双重赔偿。所以,李小名的父母亲便以陈小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陈小花之父母代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2300元。但令李小名父母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支持陈小花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也没有向他们追偿付给陈小花的保险金。
法理评析: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是因为投保行为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保险合同关系;而李小名父母需要赔偿的是因李小名不慎推倒陈小花的行为所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这一方赔偿了另一方就可以免责不予赔偿。因此,陈小花获得双重赔偿是合法的。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向陈小花赔付保险金额后,没有权利再向侵害人李小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