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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直赔”让伤者受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4 22:39:44  点击:1360

  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敬静)这是一桩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事故中的全责方被判向无责方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但无责方无力支付并提出事故车上了保险。在击水律师的帮助下,全责方吕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伤者。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认同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直赔”。这个结果,最直接的受益者是没有请律师的事故无责方,也就是伤者。

  2010年6月25日上午,本市某郊区公路上,吕先生驾驶大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赵先生相撞,赵先生伤得不轻,住院129天。交管部门认定,吕先生负全责。全责的吕先生在垫付了29000元后无力支付。于是,赵先生将吕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8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先生12万元,吕先生赔偿其22万余元。

  此后,因为吕先生无钱可付,赵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庭得知肇事车辆上了商业险,于是与保险公司联系。但保险公司只同意理赔16万元,这让吕先生无法接受。在咨询了击水律师事务所后,吕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为了减轻或免除委托人的赔偿义务,律师将诉讼请求列为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赔偿。这种诉求一时之间引起争论。有观点认为在吕先生没对赵先生支付赔偿款之前,无权向保险公司理赔,也有观点认为,此前没有这样的判决,能否支持存在争议。

  保险公司也将上述理赔作为己方抗辩,而且提出,非医保用药和扩大损失部分不属理赔范围,吕先生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还要扣减免赔率等。最终法官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赵先生给付22万余元。

  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依法“直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宋利华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直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据此,宋利华认为,保险公司应予“直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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