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李传林 海燕)遵章驾驶被撞,肇事方事后却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保险金据为己有、拒不赔偿。昨日,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费3970元。
8月21日上午11时许,刘先生驾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桥时,被对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迎头撞上。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对方违章驾驶,应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刘先生处理索赔时却犯了难。原来,该车的肇事司机是贾某,但车主却是甄某,刘先生先后多次联系二人无果,遂去询问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得知对方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但该保险公司在事故受害者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已将各项赔偿金共计5684元都已支付给了该车的车主甄某。但甄某自从事发之日起再也联系不上了。最后,刘先生只好将肇事者贾某以及该车的投保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原告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先行支付车主赔偿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在被保险人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