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齐齐哈尔11月7日讯 今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金某酒后在路上行走,没有注意瞭望车辆,在南马路一拐弯处横过马路,被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将金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这起事故,在交警部门认定下,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某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某保险公司因张某没有取得驾驶证为由,拒绝赔偿。于是,金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龙沙区法院。
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因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拒绝理赔,该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不理赔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其应当依法予以理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交强险唯一免责的事由,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是否应当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但根据我国设立交强险的本意和宗旨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具有公益性质。
最终,法院同意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只是垫付对金某的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