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武进网讯(高璐 记者 张军)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才能顺利理赔,这是有车一族的普遍认知;报案时听从客服人员的建议,作出相应行为,也是一个普通人的正常选择。但是让何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出险报案后听从客服建议销案后,竟然不能再理赔。何女士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理赔款。
2011年5月,林某之妻何女士驾驶登记车主为林某的轿车出行,在高速公路上被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尾随相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何女士即致电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做了保险事故备案登记。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女士无责任。随后,李某和何女士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何女士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由李某承担。签订协议后,何女士也就没再将这次事故放在心上。
同年7月,保险公司客服对何女士就该起交通事故进行电话回访。何女士告知客服事情已解决,对方答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得知此事后,客服便建议何女士将该事故在保险公司销案,同时告知何女士销案后不再理赔。由于自己不懂如何操作,何女士便听从了客服人员的建议,选择了销案。
孰料,之后李某未能履行调解协议,迟迟不向何女士支付赔款。何女士这才想起保险公司,遂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可保险查询后告知何女士该事故已经销案,不能再进行理赔,拒绝赔偿。车主、何女士丈夫林某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车损理赔款3万余元。武进法院于2012年2月受理了该案。
审理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客服人员致电何女士的电话录音,欲证明何女士认可客服告知的“一旦选择注销,保险公司不再理赔”,并选择了注销案件的事实。而原告则认为电话只是回访电话,不是何女士致电保险公司的,且客服并未向何女士解释在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既有要求对方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有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选择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权利。何女士被动接受客服人员建议销案的行为因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向林某或保险车辆驾驶员何女士明确告知,在李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林某既有向李某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损失的权利前提下,就通过客服电话与何女士联系,注销该保险理赔案,保险公司的行为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法院遂认定保险公司该行为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某车辆损失3万余元。
法官提醒: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交通事故亦频频发生,与保险公司打交道成了许多私家车主的家常便饭。本案中的何女士由于对保险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熟悉,一时糊涂听从客服建议选择了销案,给自己最终的理赔带来了很大麻烦。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对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有最基本的认识,在作出决定时须谨慎小心,以免给发生事故后的理赔、追偿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