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在车内受伤,还是在车外受伤?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真相,伤者一直未得到赔付款。记者昨(15)日从四川省彭州市法院获悉,未查明案情,法院首次要求为伤者做法医学鉴定的专家当庭接受质询,并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杨先生驾驶货车搭乘妻子袁女士外出。因杨先生操作不当,货车撞上山岩,袁女士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杨先生驾驶的货车碾伤。经鉴定,袁女士的伤情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交通部门认定杨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袁女士将丈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23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保险公司基于杨先生和袁女士的特殊关系提出了合理质疑:“根据鉴定书,袁女士的伤势应当是在车祸发生时,在副驾位置上身体遭受挤压形成,而非被甩出车外后遭受碾压形成。若案情确实如此,保险公司则只须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是车内受伤还是车外受伤,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金额。
而事故发生后,当交警和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袁女士已在车外,除当事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的细节。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兰先生到庭接受质询。兰先生当庭对医学鉴定作了说明:伤者左足损伤系左足背遭受巨大钝性外力压砸所致,为一次性形成,如汽车轮胎及有一定面积重量的钝性物体压砸均可形成。袁女士面部损伤及牙齿骨折为摔伤所致。
经当庭质证,保险公司消除质疑,对鉴定人兰先生的证言及出示的证据及鉴定意见表示信服。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连线——
法院可依职权要求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承办本案的法官张振宇介绍,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为基本原则,以特殊原因不出庭为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始终不高。但明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规定,势必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作出裁判。
(夏旭东 张虹 记者 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