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起诉昆山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保险公司要求昆山某公司赔偿其610万余元。
2011年5月27日,吴江某公司就其公司资产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今年3月,吴江某公司就其车间的悬吊线改造系统发包给昆山某公司施工,昆山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冯某,冯某再转包给黄某,黄某带领不具有电焊从业资格的王某等人进入吴江某公司进行施工。4月,王某在使用明火气割时,溅出的火花引燃推放物,造成火灾事故,经保险公估公司核损为961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与吴江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赔款610万余元。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面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昆山某公司认为悬吊线改造系统工程款仅为6.2万元,却要面对如此巨额的索赔,表示难以接受。
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吴江某公司不当堆放物品的行为对于火灾的形成亦具有原因力,可适当减少昆山某公司的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昆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350万元。
据介绍,电焊工王某因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戴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