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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车损“有责全赔、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17 18:32:51  点击:1354

  中国江苏网11月13日讯(通讯员 袁媛 记者 米格)自己的车子被他人追尾后,又不慎将他人的车子撞坏,那么自己的车损该由谁来赔?江苏苏州的唐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恼事。11月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车损险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条款无效,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前不久,唐先生驾车被一货车追尾。随后,唐先生自己倒车时又不慎撞到了该货车上。由于是两起事故,交警部门制作了两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前起“追尾”事故中,大货车司机负全责,唐先生无责;在后起“倒车”事故中,唐先生负全责,大货车司机无责。

  唐先生的车子花去修理费3万多元,联系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货车追尾唐先生的车,货车负全责,唐先生应向货车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此外,唐先生两分钟后的倒车不能排除是出于气愤而故意撞向对方,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最终,保险公司只愿承担一半的损失,另外一半损失要唐先生去找货车方的保险公司理赔。协商不成,唐先生无奈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先生向保险公司主张的是车损险而非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车辆实际损失。与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比例赔偿不同,唐先生在事故中有责、无责,均不影响其车损险的理赔。至于唐先生在“倒车”中是否出于气愤而故意撞向货车,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证据,且这样的推断也不符合常理。由于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法院在扣除应由货车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的2100元后(有责赔偿2000元,无责赔偿100元),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车损险纠纷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依据“有责全赔、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混淆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原理,与投保人购买车损险的缔约目的相违背,亦有违公平原则。目前江苏地区的法院已统一裁判尺度,将此类条款作无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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