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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未投保险。法院按交强险规定分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承担。
2010年10月11日晚,徐先生驾驶一辆无号二轮摩托行驶至某处,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撞上同向行驶的赵某,造成赵某多处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徐先生负全责,赵某无责任,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交强险处理。本案中被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承担,因被告负全部责任,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29000多元。(朱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