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镇江) 沈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九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沈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在向三位受害人赔偿了113366元后,即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返还113366元。近日,宣州区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胜诉。
2011年2月14日,沈某醉酒后驾驶皖PB3012号车沿宣城市卜村南路行驶过程中,与陈某某驾驶的皖P80125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等九人受伤。皖PB3012号车在人保财险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2年5月7日,三位受害人起诉至宣州区法院。同年6月20日,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三位受害人损失113366元。同年7月10日,人保财险某分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先行赔付义务后向沈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因驾驶人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付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依法享有向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即沈某行使追偿的权利,沈某应给付人保财险某分公司先行赔付的上述款项。人保财险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