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记者 蔡佩琼
无牌无证驾车上路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违法在先,不可鼓励这种行为,不服上诉。昨日,深圳中院开庭二审此案。
驾驶摩托车遇车祸身亡
该案中的被保险人廖某增是深圳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员工,该酒店于2011年8月9日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位员工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承保单位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
2012年1月27日20时40分,案外人李某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华县城方向行驶至紫金县中坝镇松子下路段时,与廖某增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廖某增还搭乘廖某媚,造成廖某增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媚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青驾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7日,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增、廖某媚无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事故发生后,廖家亲属为廖某增办理理赔事宜,却被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拒赔。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认为,本案的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调取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卷宗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本案事故责任重新划分。被保险人的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不能纵容。
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第二、第四条规定了责任免除情形,其中第五点内容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一审判保险公司理赔20万
该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时,案件焦点集中于:廖某增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约中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廖某增无证无照驾驶是事实,但并非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而是案外人李某青对此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廖某增的死亡不符合保险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履行20万元赔偿给付义务。
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律师观点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义务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认为,《道路交通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两者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则,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因此,赵波律师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