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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投保8亿 出险30次均遭平安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26 22:54:15  点击:5678

  2010年6月,负责修建普洱市旅游环线公路的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普洱市旅游环线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投保方),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8亿元,签署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并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中国平安了274万元的保费。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数次发生塌方事故,导致投保方在投保期间内出险31次,造成损失达1700万元。但事发后平安保险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随后投保方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获得了一次出险的赔偿。但之后的30次出险,保险公司仍拒绝赔付。投保方的代理人向云南省保监会投诉无果后,近日又上书至中国保监会要求得到妥善处理。

  投保方: 多次报案不理赔

  投保方代理人11月15日向记者介绍,普洱市旅游环线公路工程为云南省重点工程,公路长约65.59公里。2010年6月24日,投保方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署《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保险期限为2010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投保金额为8亿元,支付总保额274.5732万元。

  由于云南独特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环境,工程在建设中及保险期间多次发生事故。2010年7月18日,强降雨将填方边坡冲垮,并形成泥石流后将建在公路边的第三者的仓库内财产损坏。出险后投保方次日报案。平安保险公司出现场后表示拒绝赔付,理由是“强降雨属自然现象,并非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并称降雨是有天气预报可以预测,降雨形成的积水也可以通过增加排水等措施控制”,最后表示此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无法赔付。

  投保方的代理人告诉记者,在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已经很清楚地写明“本保单承保第三责任险为:在保险期间,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承保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出险后保险公司却又不按合同来履行赔偿责任。

  2010年9月28日,投保方第二次出险,连续降暴雨4天导致塌方事故。报案后,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查阅了所有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及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最终在塌方量上签字认可了,但最终仍没有赔偿。投保方代理人告诉记者,这次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暴雨免赔率每次40万,一连四天降雨就应该免赔掉160万。“规则他们定,解释时百般找借口,如此一来,如果投保方损失为60万,免赔就达160万,那我们投保方岂不还倒欠平安100万?”投保方代理人称。

  2012年8月3日,投保方再一次报案,平安保险公司于8月8日派人从昆明赶往了普洱,在投保方陪同下进行了实地勘查,“但蹊跷的是他们最后勘查的结果也不通报我方一声,也不给我们看他们的任何资料。”投保方代理人称。

  投保方代理人告诉记者,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投保方先后报案31次,经平安保险公司确认过的塌方量就达47万方,损失已达1700万元,但惟有在2010年9月28日那起理赔,是经过到法院起诉,历时一年后才拿到一笔170万元的赔偿。之后剩下的30次报案均未得到赔偿。

  保险公司:因报案资料不全故未赔付

  2012年投保方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投诉,要求解决此事。2012年7月,云南监管局回复告知,“此事属民事纠纷,依法应通过双方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予受理。”

  近日,投保方代理人表示,欲将此案投诉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求得到最终解决。

  平安保险云南分司出具的回函称,虽然投保方是在云南购买的保险,保费也是云南公司收取的,但是涉及到理赔,按照平安保险公司的规定是必须由总部来进行赔付,也就是说云南公司是没有权利来进行赔付的。对于30次拒赔的原因,平安保险认为投保方有一些相关的资料没有提供完全。22日中午,记者致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朱友刚,向他了解此事,他向记者表示自已在深圳,会尽快让云南分公司的老总与记者联系,截止记者发稿时仍未得到回复。

    来源:法制网  作者:袁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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