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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伤害第三方,保险理赔吗?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26 23:16:16  点击:1265

  没有驾驶执照开车,出了事故后,想要找保险公司理赔,总会被保险公司告知:肇事者无证驾驶,属于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交强险赔偿金。事实上,受害人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的。肇事者不能得到理赔,相反,一定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可以向肇事追究赔偿责任。

  司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2012年4月7日,石先生驾驶一辆大型卧铺客车由金三角幼儿园往兴国镇白杨转盘方向倒车。17时40分许,该车在倒车过程中,不小心撞倒了过路的行人肖女士,因为一时间没有看到肖女士,石先生的车在撞倒肖女士后,继续倒车,使得肖女士被卷入车轮下,遭到碾压,当场死亡。
  半个月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石先生驾驶证是B2型驾照,根本不能驾驶大型卧铺客车,石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且石先生倒车不规范,没有按照规定安全倒车的,所以石先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石先生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属于武汉金地汽运公司,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交强险处于有效期。

  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肖女士不幸身亡,肖女士的儿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然而他们的请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石先生持B2驾驶证驾驶大型卧铺客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对于抢救费用以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石先生和武汉金地汽运公司承担。
 眼见理赔未果,肖女士的儿子向阳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审判。

  受害人索赔得到支持
  县人民法院兴国法庭在审理此案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女士家人的亲属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阳新法院认为,石先生持B2驾驶证驾驶大型卧铺客车,其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 属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无证、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不论机动车的过错及责任大小。
 县人民法院兴国法庭庭长李名辉告诉记者,在各级司法机构中,对这两条法例的解释都是:《交强险条例》关于无证、醉驾不赔的规定,不能对抗《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赋予受害人的权利。所以在本案中,虽存在石先生无证驾驶的情形,但保险公司仍不能免责,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以外的赔偿责任。所以受害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这个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这项司法解释并没有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李名辉说,无论是《交强险条例》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两项立法的精神都是符合宪法最高立法精神的:在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畴给予赔偿,但这并不表示是以损害保险公司的权益为代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是确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承担垫付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追偿权,故该条的“免责”不是针对受害人设定的,而是为了防范机动车一方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中,法庭在司法解释也明确,“保险公司对肖女士家人承担的是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石先生追偿。”

  肇事者没有权利理赔
  事实上此类案件并不少见,但无证驾驶的肇事者想要理赔,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了。
  2010年3月12日,柯先生驾驶一辆货车在用录村卸完货后,没有把车斗放下来。途经宝成鞋业的时候,车斗刮到了道路上空的电缆线,致使电杆被带倒。倒下的电线杆将人行道上一婴儿车内的幼童小梦(化名)砸死。在这起事故中,柯先生的车辆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柯先生没有驾照。
  事故发生后,柯先生积极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在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下,向小梦的家人支付了17万赔偿金,同时柯先生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事后,柯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交强险,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今年2月,柯先生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的11万元赔偿金。
  李名辉解释说,在柯先生这种情况下,柯先生与小梦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柯先生不论是在交强险方面还是商业险方面,都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因此,经过兴国法庭法官的解释,今年6月,柯先生提出了撤诉。

  记者 冯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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