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2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6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投保第一天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遭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26 23:55:05  点击:1385

 本网讯(王永东 葛永忠)保险第一天出车祸,保险公司认为车上人员险是商业保险合同,与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处理而拒绝赔偿。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

2011年10月22日5时48分,被告陈佳驾驶赣CF9998号重型厢式货车搭乘兰刚(原告蓝胜利、蓝国梅之子、杨二梅之夫、兰连祥之父)沿G319线由西至东方向行驶至湖南浏阳段蕉溪岭一号隧道路段时,恰遇陶佑武驾驶照明、信号装置系统失效(后尾灯事发前已烧坏不亮,车尾无反光标识)、制动系统不合格又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赣J64015号重型自卸货车因南幅道路隧道维护施工依次排队停车等候交替通行,由于被告陈佳驾驶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措施不当,制动不及,致使赣CF9998号重型厢式货车与赣J64015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兰刚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陶佑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赣CF9998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被告陶佑武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萍乡市俊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损失责任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使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判决执行,受害第三者作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在请求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一并请求保险人履行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准许,并对该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并审理,没有证据证明两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即超载)而增加的10%免赔金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两保险公司要求增加10%的免赔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判决:原告蓝胜利、蓝国梅、杨二梅、兰连祥因兰刚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5373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的343737元由被告陶佑武承担40%即137495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由被告陈佳承担60%即206242元,该款中的5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支付,余款由陈佳承担。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买完保险两小时出车祸 保险公司也需赔付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