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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卡未激活出事故仍获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4 15:17:20  点击:3450

    近日,遂平县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投保人出钱购买了保险卡,保险公司也交付了保险卡,但因未上网登录激活保险卡,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11年8月19日,中石化河南驻马店石油公司八里铺加油站为包括何某在内的8名员工购买某保险公司的太平福家成人卡。该卡为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卡,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100元免赔,80%给付)。被告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推销该保险时,在收取保费后向包括何某在内的8名员工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后将贴上8名员工名字的自助保险卡交给八里铺加油站职工。该卡需要登录某保险公司网站激活方算生效,卡的激活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激活的,何某所持太平福家成人卡未激活。2011年12月1日,何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支付医疗费1362.65元。

  何某的家人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合同

  约定的赔付范围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10元。某保险公司以该卡未激活为由拒绝理赔。何某的丈夫、女儿、父母在与某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4人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遂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向何某交付了太平福家成人卡,何某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卡未被激活是因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销售该卡时仅要求何某提供本人身份证,后又交给何某贴有其姓名的太平福家成人卡,致使何某以为自己所持的保险卡就是已经激活生效的保险卡。被告的业务员在宣传这项保险时,没有向投保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造成该保险卡未被激活,责任在被告。4原告作为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要求被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记者陈磊 特约记者朱剑锋 通讯员谢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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