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傅龙根 刘洁 江西一高中特尖班学生意外坠楼受伤,在获得学校及保险公司赔偿后,又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安康险。近日,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新干县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伟77000元。
原告邓伟是新干二中高一特尖班学生。2012年1月30日,学校为了让尖子班学生考试期间休息好,将堆放杂乱物品的七楼供学生休息。当天中午,邓伟午休后准备参加考试,不料该楼楼道被锁住。由于下午考试直接决定分班,对其至关重要。情急之下,邓伟便将消防水管绑在走廊的窗户上,然后沿水管攀沿下到五楼,想“荡”进五楼楼道,结果到五楼还没进窗户,邓伟就因为人小力弱支撑不住,松手摔下到了三楼楼面,双脚垂直落地,造成脚踝骨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邓伟将新干二中与新干县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干二中与新干县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1636.1元。同时,邓伟的家长又因在新干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而向保险公司索赔77000元,但保险公司以医疗费为一次性赔偿项目,在先前诉讼中已对邓伟进行了赔付,只能在“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的保险金额14000元内进行赔付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伟在被告新干县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并按合同缴纳了保费,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邓伟发生事故是在保险期内,被告新干县某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对原告邓伟赔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更不能用金钱衡量,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两项权利,这样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原告邓伟先前已经起诉了新干二中,即侵权人,行使的是侵权赔偿请求权。虽然给付赔偿金的是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但是实际是新干二中对原告邓伟的赔偿。而本案中,原告邓伟起诉被告新干县某保险公司,行使的是保险金请求权,两个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冲突。被告称医疗费为一次性赔偿项目,在先前诉讼中已对原告邓伟进行了赔付,只能在“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的保险金额14000元内进行赔付,实际上是规避保险责任的承担。因此,被告新干县某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邓伟,在“学生、幼儿安康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及“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77000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