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昌纹) 陈某以非营运费率承保的车辆,在双方约定的保险区域外出险,某保险公司拒赔而引起诉讼。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2010年8月29日,陈某的自卸汽车(车牌A50766、厂编58号)承保于某保险公司,双方约定:“陈某以非营运汽车费率承保该车后只能在普阳矿山拉运废土石料,超此区域出险,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陈某把普阳矿山的废土石料拉运完毕后,又将该车开往猫街矿山拉运废土时不慎撞到自编06号货车尾部,造成陈某车辆左前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证,陈某受损车辆的修复费用为7630元。事因某保险公司拒赔至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理赔车辆出险所造成的修复费用76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约定车辆限定的行驶区域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理赔陈某车辆出险所造成的修复费用7630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