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7
 
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
车间发病变植物人不算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4 22:14:04  点击:2882

   深圳晚报记者 黄明钢

   “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变成植物人,工伤不认定?”昨日上午,市社保局信访室里传出吵闹声,二楼办事大厅一位躺在轮椅上的中年妇女也尤其引人注意。她就是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的劳务工王某凤,尽管其遭遇值得同情,但市社保局仍坚持:符合工伤法规定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破坏法律的秩序。

   卧病两年多后要求再审

   据了解,王某凤2010年1月23日17时在公司车间晕倒,经诊断为右基底节区脑内出血并破入脑室。根据工伤法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于王某凤并没有死亡,2010年8月社保局认定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当事人家属不服,先后向福田法院、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市社保局的认定结论。

   2012年当事人家属到市中院信访,要求再审。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委托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关联性鉴定。鉴定意见为:1.以目前提供的证据分析,无证据表明王某凤有颅脑损伤;2.王某凤右侧基底节出血、脑室内出血应为自发性脑出血,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3.以目前提供的证据分析,王某凤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由高血压病所致的可能性极大,不能完全排除颅内动脉瘤、烟雾病、脑血管畸形等其他原因所致,可通过全脑血管造影检查排除;4.王某凤自发性颅内出血虽由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可能是其发病出血的诱因之一。市中院裁定市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

   不符合工伤条件不能赔偿

   对于该事件,该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只有伤才能认定为工伤。而能认定为病的只有两种,一种是职业病,另一种是48小时内死亡的突发性疾病,这两种情况,王某凤都不符合。”

   市社保局表示,已按照市中院审判结果严格再认定该事件。“当事人家属也委托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关联性鉴定,结果也认定:王某凤右侧基底节出血、脑室内出血应为自发性脑出血,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就是说王某凤患的是病,不是伤。同时鉴定意见也说了,王某凤自发性颅内出血虽由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可能是其发病出血的诱因之一。对于长时间高强度工作诱发的疾病算不算工伤,法律这块尚无规定,我们也没有办法。”王女士的丈夫孙先生提供的“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实出示了这几个鉴定意见。

   “我们是依据国家社保的法律法规来办事,参保人的工伤保险基金由我们保管,符合规定的我们一定赔,不符合规定的我们不能破例,这是一个公平的原则,不能因为某个个体打破。”黄险峰建议病人家属寻求社会救济。

   当事人疾病已拖垮了家庭

   “3年了,因为没法认定工伤,我已经负债累累,走投无路了。”孙先生指着躺在轮椅上的妻子王某凤,激动得眼圈都红了。

   王某凤突发疾病,给家庭带来巨大灾难。孙先生需要全天陪在医院,没法去打工。他告诉记者,家里两个小孩,大的今年刚刚出来打工,小的还在读书。王某凤参加了农民工医保,可以报销70%。去年住院花费十八九万元,自己花了约6万元,到现在已经花费10多万了。“每天在医院睁开眼睛,200多元就不见了,自己要掏60多元。还有纸尿裤呢,每个月我光买这个就要六七百元,更别提吃饭什么的了。我们现在完全没有生活来源,怎么生活呀?”

   寻求帮助无门,孙先生在几个老乡的帮助下,偷偷地把老婆从龙岗人民医院抬出来,放在轮椅上推到市社保局信访室,进行信访。

   “王某凤当时上班的企业不赔偿点钱吗?”记者询问孙先生。“病发的时候借给我们3万多,都打了借条,后来就没有赔偿了。”孙先生抖着一叠收据,赌气地说:“我不懂法,反正社保局自己看着办吧!”

   记者向相关慈善机构了解到,深圳有“劳务工关爱基金”,如王某凤符合条件可以申报。当然也期待爱心人士伸出援手。

   “我们是依据国家社保的法律法规来办事,参保人的工伤保险基金由我们保管,符合规定的我们一定赔,不符合规定的我们不能破例,这是一个公平的原则,不能因为某个个体打破。”——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工作中被顾客咬伤 人社局认定属工伤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