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 大足一男子为妻子投保了一份人寿险,1个月后妻子患肝癌去世,他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投保前未书面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存在严重影响保单承保的健康状况。随后,双方闹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大足区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被判理赔13万余元。
今年5月2日,大足男子魏某为妻子金某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5月2日,保险期限为终身,受益人为魏某。然而,6月21日,金某因肝癌去世。
7月,魏某作为妻子投保的受益人,找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投保人魏某投保前未书面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存在严重影响保单承保的健康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
无奈之下,魏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其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仍坚持认为,魏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妻子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大足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决定着投保人的投保风险及根本利益,对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这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明显做得不够。同时,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知道金某已患病。据此,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魏某保险赔偿金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