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负责人介绍,廖女士今年49岁,经常坐公交车。去年5月6日,廖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公交车遇到紧急状况,突然一个急刹车,车上乘客始料不及,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廖女士闪了腰,当场就痛得不行。送往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治疗3个多月,她花了4万多元医疗费。
公交公司理所当然地为这笔医疗费买了单。
廖女士出院后,突然想起自己在2004年9月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是意外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金是1万元。廖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后,表示拒绝赔付。今年7月,廖女士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廖女士的治疗费用是由公交公司支付的,她并未产生实际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
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5000元给廖女士,此案划上圆满句号。
公交车一个急刹,有个乘客不幸闪断了腰椎。公交公司赔付了医疗费后,乘客想起自己还买了意外保险,便向保险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闻讯,以不能重复赔偿为由拒赔。昨天渝中区法院向重庆晚报透露,经他们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了5000元。
现实中,有不少人买过两份以上保险,目的是降低风险。可保险能够叠加赔偿吗?昨天法官和保险业内人士都说“不一定”。
医疗保险赔偿争议
意外事故的伤痛医疗很常见,由此引发的医疗保险赔偿,却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
损失填补论:
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小龙认为,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有公费医疗,或者该由肇事方赔偿,先由公费医疗的社保机构、肇事方赔偿后,对赔偿损失不足部分才由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来弥补。赔完全部损失,就不再多赔。
一位审理保险案的法官也称,投保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抵补支出的增加。如果可以重复赔偿,会诱发一定的道德风险。
损失叠加论: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认为,意外伤害损失赔偿是可以叠加的。受害者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如果有两个相同车祸的受害者,一人有公费医疗和社保,而另一人没有,按照补偿原则,赔偿的标准就不一样,这违反民法公平原则。
尚属法律空白
金融法庭负责人称,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性原则存在争议,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定尚属空白。要彻底解决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赔付条件进行明确约定;二是相关部门立法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审判实践中,主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断案。所以,市民投保签订合同时应做到两点:
第一,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赔偿条件。如“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管是否得到第三方或者其他保险机构赔付,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按约定标准赔偿。”
第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可由保险业务员在合同预留的空白处手写特别约定。一旦特别约定与格式条款产生冲突,法院审案时以特别约定为准。
投保越多,不一定赔付越多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购买两份以上的商业保险,包含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意外身故、人寿、财产等。许多人认为,投保越多,赔偿就越多。事实上却不一定。
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有关人士称,车辆损失、房屋损失等财产保险,适用的是补偿原则。如果投保人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类财产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是对财产损失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担。她举例称,如果财产损失在60万元,而每家保险投保50万元,以投保3家保险公司为例,这3家保险公司每家只赔20万元。
市内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专员则称,重大疾病、意外身故、人寿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中,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没有补偿一说,不适用补偿原则。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也不适用补偿原则。这类保险可以叠加赔偿。
保险专家提醒市民,如果你手头有保单,不妨翻出来好好看一下。如果在财险方面有重复,请咨询一下保险专家,正确处理多余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