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1年1月至11月,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高达132576050.86万元。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险合同纠纷也一路飙升,必须予以重视。笔者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1年审结的433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并提出对应对策,以期对提升保险案件审判质效、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渝中法院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32件,2011年审结166件,从2008年到2011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年均增长近113.3%。
2.案件类型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居多。在审结的433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有223件,占到51.5%;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160件,占36.9%;其他50件,占11.5%。
3.当事人中原告以自然人为主。在审结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方为自然人的有272件,占到62.8%;原告方为企事业单位的有161件,占到37.2%。
4.诉讼标的额集中在10万元以内。在审结的案件中,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有255件,占到58.9%;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98件,占到22.6%;标的额在20万以上的有80件,占到18.5%。
5.结案方式中调撤率比例较高。在审结的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63件,占37.6%;调解168件,占38.7%,撤诉86件,占19.8%,其中调撤率合计占到58.6%;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有16件,占3.7%。
6.裁判结果中保险公司败诉的居多。在审结的433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63件,其中保险公司败诉的有110件,占到案件判决结案数的67.5%。
二、原因分析
1.保险合同体量的激增。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和理财意识大幅提升,与之相伴的是保险机构的增加和保险合同体量的激增,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我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已达到198505家,居民参保人数也大幅提升。保险合同的大体量带来保险合同的多纠纷也不足为奇。
2.保险公司未能恪守相关义务。实践中保险公司未能恪守勤勉、诚信之义务不仅是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重要根源,也是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其包括一是未尽职履行免责条款之说明义务,二是未能有效避免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的适用,三是部分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孰料埋下纠纷之隐患。
3.保险立法相对供给不足。当前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及保险各环节,2009年通过的新保险法虽弥补了先前立法中的诸多缺陷,但仍回避了保险实践中面临的众多问题,如对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及明确说明义务界定不明,对保险产品的设计缺乏统一标准等。立法之不足即是保险纠纷产生的重要推手,也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
4.部分投保人诚信意识欠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但部分投保人为了降低保费或者避免保险公司拒保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甚至刻意隐瞒被保险人病史等重要事实,致使在理赔时往往形成诉讼。另外,在财产保险中,当出险后投保人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经常导致出险原因无法查明,徒增纠纷。
5.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目前,我国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在发生保险纠纷后,投保人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往往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但是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非专司合同纠纷部门,媒体曝光又不涉实权,故而导致大量保险纠纷涌向法院。
三、相应对策
1.保险企业应恪守职业规范。古训曾有“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之说,对保险企业而言,就要恪尽职守、勤勉诚信,提高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其中一方面要规范保险合同,尽量避免霸王条款,慎用格式条款,并对限制投保人权利或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其保险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对严重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代理人实行“禁入制度”。
2.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就是专业性强,客观上需要实现专业化审判。如渝中区法院在2010年7月成立了金融审判庭,将保险合同纠纷等金融类案件交由金融审判庭来审理,极大地提高了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另外,审判机关还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职能作用,对在保险纠纷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并函告相关主体,以最大限度降低保险纠纷的发生率。
3.进一步强化保监会的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其监管职能。一要加强引导规范,督促保险公司在完善中介业务管控、强化内部技术控制等方面多下工夫;二要鼓励创新,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设计创新、管理制度创新等,大力支持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创造品牌;三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设立公众投诉热线及专职调查员,对涉嫌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处,以实现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
4.健全保险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调处服务。如现在个别地方试行的由保险行业协会与地方高校合作,成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推出“高校调解、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的“三位一体”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同时通过司法确认等方式不断完善其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为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缓冲带”,对有效化解保险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5.加快完善保险立法规范。探索建立审判机关、行业协会、法学研究会和立法机构“多方联动”的交流研讨机制,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保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提炼司法规则,以不断完善保险法律法规,进而提升保险案件审判水平。如在今年9月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与重庆大学法学院建立的审研互促机制,通过发挥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相互作用,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 (课题组成员:张 立 袁 朗 陈晓红 李彩霞 周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