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敏 黄朝勇)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村民黄大诚与黄小彬是兄弟俩,弟弟黄小彬受委托帮哥哥黄大诚去银行存赔偿金,但弟弟却擅自动用哥哥的钱去买巨额保险,兄弟俩为此对簿公堂。日前,都安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该案经过艰难曲折的调解工作,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兄弟俩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弟弟同意将钱退给哥哥。
2010年9月17日,黄大诚在贵港市一商住小区打工时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作为弟弟的黄小彬和亲戚卢强受委托帮黄大诚去向建筑工程公司索赔,经与负责该项目的建筑工程公司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建筑工程公司赔偿黄大诚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工资、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1万元;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66万元。上述各项共计人民币87万元。黄大诚在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50万元。
2011年3月21日,黄大诚委托弟弟黄小彬将该款存入银行。黄小彬受托后将原告的50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当日,黄小彬未经黄大诚的同意,擅自在黄大诚的银行户头里取出30万元用来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人:黄小彬,被保险人:黄小彬,保险费:30万元。
得知弟弟黄小彬擅自动用自己的钱去投保,而且投保人的名字竟然是黄小彬,黄大诚说什么都不干了,兄弟俩产生了矛盾,由于向弟弟黄小彬催款未果,2012年8月29日,原告黄大诚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小彬退还本金30万元及其相应的银行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诉争的这30万元进行了诉讼保全。
在法庭上,被告黄小彬认为,他和卢强受黄大诚委托,向用工单位索赔很不容易很辛苦,这30万元是他应得的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理该案的法官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经法官多次悉心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小彬将投保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人为黄小彬、保险费为30万元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业务提前办理退保手续,所得的全部退保费用于得款当日退给原告黄大诚,因提前办理退保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黄大诚承担;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19日,笔者获悉,被告黄小彬跑了多次,终于得以提前办理了退保手续,所得的全部退保费用于得款当日退给了原告黄大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