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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进水发动机受损 保险拒赔法院判赔32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9 12:51:01  点击:1445

  一辆奔驰车暴雨中行驶进水,导致发动机受损。车主花费维修费32万余元,理赔时却遭拒赔。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受损系司机二次打火所致,责任自负,与暴雨无关,且“车辆进水”早已写进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最终,车主经过2次诉讼打赢了官司,32万余元维修费用悉数获赔。

  据悉,涉案奔驰车于2011年6月下旬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损险在内保险金额共计259万余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同年8月中旬,车主的司机驾驶该车时遇暴雨,发动机进水受损。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查勘意见为:事故属实。此后,该车在4S店修理,维修费共计32万余元。然而,车主据此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车主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保险公司提出“发动机受损系二次打火所致”的抗辩理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未予认定。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其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了免责条款,此案应适用免责条款。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免责条款无效被法院采纳,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车主本次维修费3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期,此案二审终审,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该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给予理赔。理由如下:《保险法》第17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文本,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并且这里的“提示”应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这里的“说明”应该“明确”。

  以上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该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以上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且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而本案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暴雨是指连续24小时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丁鹏律师为此特意到气象部门调查取证,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的降水确达暴雨。

  因此,本案从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和保险条款关于“暴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规定两个角度看,被告保险公司均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记者 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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