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8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2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6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6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9 14:12:46  点击:1394

  中国法院网讯 (毛凯欢) 2013年1月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仲满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0万元。

  2012年1月18日,原告李仲满骑自行车时被相向行驶的被告陆云所驾驶的小轿车撞倒,被告驾车逃逸,原告由路人帮助送往医院救治,伤情为重伤甲级,治疗四个月后鉴定为一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陆云负全部责任。陆云所驾驶车辆为被告陈德勤所有,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陆云发生事故后逃逸,依照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投保险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免责”,而不予赔付,并提供了陈德勤签名的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保险投保单,以证明已经向被告陈德勤就其所投保险种的条款和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0万元。案件审理中,被告陈德勤对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特别约定、保险投保单上签名予以否认。经鉴定,该签名非陈德勤所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明确、充分的解释说明,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说明义务,故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原告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司机虽醉驾伤人 交强险理赔不可免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