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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拒赔法院判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15 23:10:50  点击:1394

   【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保险可免赔?法院一审认为,虽然肇事逃逸系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0年12月15日7时15分许,司机徐某驾驶粤BF66**的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BU39**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325国道由佛山往龙江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到顺德区乐从镇大坝桥顶处时,和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两人当场被半挂车碾死。后经当地交警认定,事故由司机徐某承担全责。

   粤BU39**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挂靠在深圳市蛇口万方货运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支配人是王女士。事故发生后,经过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调解,万方货运和王女士赔偿死者共计50.4万余元,王女士对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金。此外,交强险赔付了11.2万元。

   由于涉案车辆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王女士遂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肇事驾驶员存在逃逸情节,按照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拒绝理赔。王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保险金39万余元。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合法有效,王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单,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已向投保人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王女士保险金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庭上称,此案投保单原件保险公司未能找到存档。该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该公司免责条款均用蓝色黑体字突出标明在保单内,并标注“重要提示”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注意,王女士也没有因此提出任何异议。而且在肇事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是国内外保险行业通行的惯例,作为一般的常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理应知晓。万方货运公司作为长期从事货运的企业,反复为车辆投保,不可能不知道肇事逃逸系免责条款。此外,王女士要求39万元赔偿金过高,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金也应为28万余元。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事发当年的保险是王女士购买的,并非货运公司,王女士是第一次购买车险,从未重复购买过车险,因此不熟悉免责条款很正常,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已向王女士进行说明,请求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况且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并非故意逃逸,而是在不知道撞到人的情况下才继续行驶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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