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牛佳雯) 一辆大客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水箱突然爆炸,热水喷溅到与该客车并行的公交车乘客田某身上。公交车赔偿田某各项损失后,向大客车及其所投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011年9月,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物流路段,一辆大客车与一辆918路公交车并排行驶。大客车水箱爆炸,水箱中热水喷溅到公交车乘客田某身上,造成田某受伤。事故后,大客车司机与公交车司机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定大客车负全部责任。乘客田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918路公交车所属的八方达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八方达公司赔偿田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后八方达公司要求大客车司机雇主与承保大客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为伤者田某先行支付的1.8万余元。
审理中,大客车司机雇主辩称因车辆投保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接触,包括碰撞、碾压和刮擦等情形下引发的事故。在该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大客车并未与伤者或者伤者乘坐的公交车相接触。田某受伤是大客车质量问题造成的,是水箱爆炸导致热水喷溅到他身上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交通事故的定义,车辆在运行状态中发生碰撞、刮擦、碾压、翻车、爆炸、坠车、失火等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缩小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田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