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年仅26岁的阿锋在一起车祸中身受重伤,从此丧失一个男人应有的“本色”。为挽回经济损失和人格尊严,他从此走上艰难维权路。但是,阿锋找保险公司理赔受阻后,与肇事车主签订不平等协议,仍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无奈之下,阿锋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肇事车主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肇事车主刘女士以与阿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刘女士撤回上诉。
车祸让他失去“本色”
2011年6月2日下午3时,阿锋搭乘朋友阿平的摩托车经过柳州市柳石路兆安福园路段时,与刘女士驾驶的别克轿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阿锋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
阿锋受伤后,当天即被送至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医院诊断为:1.右侧睾丸创伤性出血性梗死;2.尿道挫伤;3.左侧颧面部组织外伤;4.左侧中耳乳突出。
事发当日,交警部门认定刘女士、阿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阿锋无责任。
阿锋经治疗稳定后,于2011年12月14日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经检测阿锋阴茎背部神经损害,功能检测为ED。2011年12月30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阿锋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会阴部构成VI(六)级伤残。
签订了不平等协议
阿锋出院后,多次找刘女士和阿平协商赔偿事宜。他找到刘女士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后者认为阿锋是农村户口,没有就业劳动合同和就业所在机构营业执照等,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只赔偿几万元。
阿锋为了早日拿到赔偿款,于2012年2月和刘女士、阿平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刘女士、阿平在其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阿锋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强险赔偿完毕后互不追究。
但是,协议签订后,阿锋还是拿不到赔偿款。
几经维权拿到赔偿
2012年3月,阿锋在与刘女士、阿平、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刘女士、阿平、保险公司诉到鱼峰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5万余元。鱼峰区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认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与阿锋于2012年2月签订一份协议,阿锋承诺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免除对自己和阿平的责任追究。
保险公司对事实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都没有异议,但对误工费有异议,因为本次诉讼金额已经远超过交强险保单限额。
法院审理认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原告阿锋与被告刘女士、阿平虽然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该协议是约定第三方的法定义务。被告刘女士、阿平不能以此协议规避超过交强险范围应当赔偿的义务。
原告阿锋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阿锋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会阴部构成VI(六)级伤残,生理功能受到严重伤害,且原告尚未结婚生育,精神上受到较大的损害,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给原告阿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2万元;被告刘女士、阿平各赔偿阿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8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刘女士不服并上诉。二审期间,刘女士、阿平、阿锋达成调解协议,刘女士、阿平各赔偿阿锋3.5万元。随后,刘女士撤回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刘女士撤回上诉。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