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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哈尔滨某县粮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3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公司向粮库签发了3张保险单。2007年7月23日,粮库下属的一个代储粮库发生火灾,经实地测量确认火灾造成粮食损失4580吨。粮库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于当年9月13日才向粮库下达损失粮食处理通知书。2009年7月,粮库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粮库具有可保利益。粮库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3份财产保险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3份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项目为流动资产,因粮食也是流动资产,故粮食也属于保险财产。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粮库损失5,057,133.95元,驳回粮库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哈市中级法院调解,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粮库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