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法院 张爽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是近年来法院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为了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及时、全面、便捷地获得赔偿,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这部包含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主体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五个方面,在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同时,构建了一套具有实效性的一次性纠纷解决机制,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交强险与商业险可一并处理
机动车保有人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保有人为防备自己造成超过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害而自愿投保更高额度的责任保险是任意保险,即商业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要主动将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
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又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话,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过错程度由肇事司机一方进行赔偿。
这与原来执行的,法院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同,司法解释赋予交通事故当事人以选择权,这就避免了肇事司机一方故意拖延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同时也避免了肇事司机一方先行赔偿受害人后仍需再次起诉保险公司以便获得商业三者险理赔的情况发生。
未投保交强险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机动车未投保即上路行驶。通常来说,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即车主应当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其为投保义务人。租赁或借用他人车辆时,应当注意查看所驾驶的机动车有无保险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应上路行驶。
与一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否要求按照已投保了交强险的规则进行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投保义务人即为肇事司机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投保义务人自行承担;如果投保义务人并非肇事司机,则由投保义务人与肇事司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由投保义务人或肇事司机按照有无过错各自或连带承担责任。
醉驾、毒驾肇事保险公司先赔后追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醉酒、无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在上述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交强险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且保险公司相比于受害人而言有更强的追偿能力,所以司法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违法情形下,除非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即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导致的如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而不包括如衣物损坏、自行车或机动车维修等财产损失。